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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事發(fā)濱州一樓盤!銷售員欲用假流水辦房貸,失敗后不給退定金 ... [打印本頁]

作者: 濱州在線    時間: 2022-1-25 19:02
標題: 事發(fā)濱州一樓盤!銷售員欲用假流水辦房貸,失敗后不給退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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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投稿



收到鄒平網友投稿,之前鴻基子悅臺樓盤項目開盤,交定金可以選樓層,但是因為家庭實際情況,父母辦不下貸款來,準備放棄購買,但是樓盤售樓處工作人員卻三番五次表示可以貸下款,在一段網友提供的通話錄音中,樓盤售樓處工作人員稱給網友父母作假流水。


交了定金和首付后,又通知說辦不下來貸款。這讓網友的父母很被動,工作人員讓退房,稱退房得簽個協(xié)議,稱定金二萬元不給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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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樓處工作人員做的收入證明



網友的父親開大貨車,母親沒有工作,所以在銀行貸不下款來,因為售樓處工作人員稱可以通過作假流水蒙混過去,于是按照工作人員的要價,給了300元做假流水,交了定金和首付,最后卻被告知不能貸款。網友向鄒平市住建局進行投訴,該局建議走司法程序。


《民法典》第533條規(guī)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xié)商,在合理期限內協(xié)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font>


按此分析,在購房人無法按原計劃獲得銀行貸款的情況下,其與開發(fā)商之間的購房協(xié)議已簽,定金已付,或者已經按約支付了首付款,現(xiàn)在因上述原因導致貸款未獲批準,則意味著購房人無法按約履行買方義務,因此要求其承擔定金罰則或者合同強制履行責任,則有失公允。對此買方并無過錯,讓一個沒有違約的人來承擔違約責任則顯失公平,出賣方應當全額返還購房人已支付的首付款或定金。而購房人可以在主張返還定金或者首付款時,可以主動援引情勢變更原則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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