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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一女白領(lǐng)回公司時意外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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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1-6-10 00:00:00 | 只看該作者 |只看大圖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 來自山東
濱州一名女白領(lǐng)在中午下班后外出與朋友一起吃飯,卻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身亡,能否算工傷?
從2017年意外發(fā)生到2021年山東高法作出判決,這起官司歷經(jīng)4年時間。近日,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現(xiàn)了該案的判決書,法院最終駁回了女白領(lǐng)家屬的上訴。
杜小月(化名)系山東某供電公司職工。
2017年8月7日中午下班后,杜小月前往高新區(qū)與朋友一起吃飯。
13時46分左右,杜小月回單位上班途中,不幸降臨了,路上因一?;愤\輸罐車自行爆炸,造成杜小月乘坐的車輛燒毀,杜小月在事故中死亡。
人社局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以杜小月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決定不予認定為工亡。
杜小月家屬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判決:
不在上班合理路線,不能認定為工傷
法院查明,杜小月的用人單位供電公司位于其家的東方向,距離約7公里。杜小月發(fā)生事故的地點位于杜小月家的南方向,距離杜小月家約20公里左右,距離用人單位約15公里。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杜小月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上下班途中”的爭議,應(yīng)結(jié)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基本精神及案件實際情形進行判斷。
事發(fā)時,杜小月前往高新區(qū)與朋友吃飯的行為系臨時性的一般個人行為,與職業(yè)勞作之間缺乏必然的關(guān)系,亦非滿足基本日常性生活所需的行為,不屬于日常性所必須的活動。
且事故發(fā)生地距離杜小月上班的地點相距約15公里,杜小月合理的上班路線應(yīng)為自其家向東方向約7公里的區(qū)供電公司,而杜小月事故發(fā)生地在其家南方向約20公里,不在其上班的合理路線上,故不屬于“合理路線”的上班途中,不宜視為法律所認定的對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的一種合理延伸,因而不應(yīng)認定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所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了杜小月家屬的訴訟請求。
家屬上訴:公司并無規(guī)定中午不能外出吃飯,吃飯用餐地點也不局限于家中,界定上下班途中的路徑標準,不能機械的理解為從單位直接到家的情況
杜小月家屬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1、公司并未明確規(guī)定員工中午休息時間不能外出吃飯也沒有明確約定必須回家吃飯,員工有合理選擇用餐地點的自由。杜小月與朋友在中午休息時間共同用餐,且其用餐完畢后返回公司上班是以上班為目的,是在合理時間內(nèi),也是從用餐地點到公司上班應(yīng)走的合理路線,是屬于上班途中,并且,從上午下班至用餐完畢返回的整個過程中,杜小月始終攜帶公司24小時工作值班電話,處于工作狀態(tài)
2、隨著生活的豐富,人們吃飯用餐的形式也日漸增多,吃飯用餐地點也不局限于家中,界定上下班途中的路徑標準,不能再機械的理解為從單位直接到家的情況,應(yīng)當更加人性化、合理化。
二審判決:
上訴人的境遇令人同情,但發(fā)生事故的情形不符合“上下班途中”規(guī)定的情形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杜小月聚餐后返回單位途中遭遇事故死亡,是否屬于“上班途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yīng)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zé)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guān)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nèi)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可知,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zé)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yīng)認定為工傷。該上下班途中指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居住地的合理路線。反之,則不能認定工傷。
根據(jù)工傷保險法規(guī)、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精神,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應(yīng)當綜合考慮目的要素(即是否以上下班為目的)、時間要素(即上下班的時間是否合理)、空間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之間的路線是否合理)三個方面的因素。
本案中,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杜小月午餐的地點并非與其居住地相關(guān)聯(lián),也非其工作場所附近的合理區(qū)域。杜小月雖有中午就餐的生活必須性,但并非在居住地和工作地附近就餐,不具有到遠離上述兩地十幾公里之外的飯店就餐的必須性,且上訴人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地與其從事的工作有何關(guān)聯(lián)。上訴人的境遇令人同情,但區(qū)人社局認定杜小月發(fā)生事故的情形不符合“上下班途中”規(guī)定的情形,該認定并無不當。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杜小月家屬仍不服,向山東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
與朋友外出就餐行為,與工作無關(guān),且并非滿足日常生活所必需,不能認定為工傷高院認為,本案的審查重點是受害人杜小月聚餐后返回單位途中遭遇事故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guān)于“上下班途中”的規(guī)定。根據(jù)已查明的事實,杜小月系中午下班后與朋友外出就餐返回單位途中發(fā)生事故。受害人杜小月與朋友外出就餐行為,與工作無關(guān),且并非滿足日常生活所必需,綜合考慮外出就餐的路途方向、距離遠近等因素,不符合工傷保險法規(guī)及有關(guān)司法解釋規(guī)定精神,不宜認定為屬于“上下班途中”情形。人社局據(jù)此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無不當。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李小青(杜小月丈夫)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亦無不當。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再審申請。
來源:濱州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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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1-6-11 11:20:26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 來自山東
龍口路哦喲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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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外出就餐不算工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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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1-6-11 14:43:08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 來自山東
太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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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1-6-11 16:43:48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 來自山東
在平常上班路線和平常下班回家路線的途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認定工傷事故,如果脫離常規(guī)路線去購物、吃飯或探望朋友等路途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不能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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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1-6-12 02:30:33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 來自山東
太可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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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1-6-12 02:31:51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 來自山東
好像是不能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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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1-6-12 02:33:31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 來自山東
工傷保險條例上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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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1-6-12 02:47:56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 來自山東
上班下班一定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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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21-6-12 02:48:42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 來自山東
為女子感到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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