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涉嫌醉酒駕駛的違法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終生禁駕。 1.馬超,駕駛證號:3723011979****0318,2023年5月16日駕駛魯MX571R的車輛在黃河十二路新立河西路路口以北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酒精含量為139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2.楊學青,駕駛證號:3723011981****1411,2023年5月16日駕駛魯MJ167V的車輛在濱北鄉(xiāng)鎮(zhèn)內(nèi)路梧桐九路鳳凰二路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酒精含量為219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3.趙吉俊,駕駛證號:3723211966****4912,2023年5月14日駕駛魯MQ502F的車輛在黃河二路渤海十二路路口以西200米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酒精含量為157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4.劉康康,駕駛證號:3723011988****2419,2023年5月17日駕駛魯MD432H的車輛在黃河二路西海一路以北50米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酒精含量為90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5.曹振三,駕駛證號:3723211998****6737,2023年5月17日駕駛魯MR613W的車輛在惠民縣文安路與樂胡路交叉口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酒精含量為104mg/100ml,系醉酒駕駛行為。
對以下駕駛人酒后駕駛行為,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罰款,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
1. 孫春龍,駕駛證號:3723281997****001X,2023年5月9日駕駛魯YSQ905的車輛在沾化區(qū)富國路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酒精含量為36mg/100ml,系酒后駕駛行為。 2. 崔玉珍,駕駛證號3723241963****6412,2023年5月9日駕駛魯MZ9061的車輛在北海新區(qū)港城路被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酒精含量為28mg/100ml,系酒后駕駛行為。 3.朱軍,駕駛證號3703051984****5634,2023年5月14日駕駛魯C111XL的車輛在富源五路被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酒精含量為34mg/100ml,系酒后駕駛行為。 4.張玉平,駕駛證號3723011969****4417,2023年5月14日駕駛無牌摩托車在濱北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內(nèi)路南關村與濱碼路路口被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酒精含量為42mg/100ml,系酒后駕駛行為。 5.董文濤,駕駛證號3723301989****4215,2023年5月16日駕駛魯MM7L58的車輛在鄒平長山鎮(zhèn)范公路被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酒精含量為46mg/100ml,系酒后駕駛行為。 6.張煒浩,駕駛證號3723281996****0953,2023年5月16日駕駛魯CH771M的車輛在黃河大橋南被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酒精含量為42mg/100ml,系酒后駕駛行為。 7.趙如,駕駛證號3723251986****2462,2023年5月16日駕駛魯MY8P65的車輛在沾化區(qū)富國路東營銀行附近被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酒精含量為78mg/100ml,系酒后駕駛行為。 8.郭保貴,駕駛證號3723231969****2736,2023年5月16日駕駛無牌車輛在陽信縣河流鎮(zhèn)環(huán)鄉(xiāng)路5公里被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酒精含量為21mg/100ml,系酒后駕駛行為。 9.孫紹華,駕駛證號3723251992****3219,2023年5月16日駕駛魯MKN633的車輛在黃河大橋南首被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酒精含量為52mg/100ml,系酒后駕駛行為。 10.師建委,駕駛證號3708301986****7216,2023年5月16日駕駛魯MK181Q的車輛在博興縣道曹純路6公里300米被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酒精含量為68mg/100ml,系酒后駕駛行為。 11.李丕玉,駕駛證號3723241956****7217,2023年5月17日駕駛無牌摩托車在棣新十四路棣豐街道李白楊村路段被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酒精含量為20mg/100ml,系酒后駕駛行為。 12.張樹光,駕駛證號3723281975****0910,2023年5月17日駕駛魯MR338W的車輛在博興曹純路6公里被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酒精含量為66mg/100ml,系酒后駕駛行為。 13.朱玉山,駕駛證號3723301990****1575,2023年5月17日駕駛魯M7073G的車輛在鄒平市喬家木材市場路口南被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酒精含量為33mg/100ml,系酒后駕駛行為。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二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1.韓國濤,駕駛證號:3723281981****241X,2023年5月15日駕駛魯MC7H87的車輛在博興縣博城五路與勝利一路交叉口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檢測酒精含量為26mg/100mL,系二次酒后駕駛行為。 2.劉奇奇,駕駛證號3723281993****301X,2023年5月15日駕駛魯M1615K的車輛在黃河十五路渤海十五路路口以東50米被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酒精含量為45mg/100ml,系酒后駕駛行為。 3.郭倫,駕駛證號:3725271974****3253,2023年5月16日駕駛魯N7602R的車輛在鄒平市范公路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檢測酒精含量為35mg/100mL,系二次酒后駕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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