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三輪車是很多家庭日常出行的交通工具,但因部分電動三輪車駕駛?cè)税踩庾R薄弱,導致道路交通事故時有發(fā)生。近日,在234省道惠民縣某鎮(zhèn)處,發(fā)生了一起電動三輪車追尾路邊貨車的傷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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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5 08:58 上傳
周某某在超市購物后駕駛電動三輪車回家,此時天空下起了雨,周某某就一手掌傘,沿234省道由南向北單手駕駛電動三輪車。當行駛至事故地點時,因雨傘遮擋視線,未觀察到前方路邊停放的輕型廂式貨車,電動三輪車追尾碰撞到貨車的左后尾部,由于周某某未佩戴安全頭盔,造成了其頭部、面部受傷。經(jīng)認定,周某某未確保安全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承擔了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電動三輪車行駛中穩(wěn)定性差、安全防護措施欠缺,事故發(fā)生時極容易造成駕駛?cè)思俺塑嚾藗觥;菝窨h交巡警友情提示,電動車駕駛?cè)藨宕靼踩^盔、提高安全意識、遵規(guī)守法、杜絕交通陋習,確保駕車安全。 來源:大眾網(wǎng)濱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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