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濱州市沾化區(qū)人民檢察院公布一則不起訴決定書 被不起訴人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3723252001********,高中文化,群眾,住濱州市沾化區(qū)**街道**村**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8日被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依法取保候?qū)?,同?月1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qū)彙?/font> 本案由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馬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 經(jīng)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28日晚上,被不起訴人馬某某因感情糾紛與被害人王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住濱州市沾化區(qū)**街道**村)發(fā)生爭執(zhí),多次到王某甲所住**宿舍門口敲門滋事。12月29日凌晨1時30分許馬某某又將王某甲從宿舍叫出來聊天,王某甲將馬某某送至樓下,未經(jīng)王某甲同意凌晨2時許,馬某某強行將王某甲抱起放在汽車副駕駛座上,將朋友聶某某、王某乙送回家中后,馬某某將車停在沾化區(qū)體育場館東門與王某甲在車內(nèi)聊天。期間馬某某電話通知聶某某拿鑰匙,凌晨2時30分許馬某某接上聶某某,將王某甲強行帶至**小區(qū)**房附近,王某甲不同意下車,馬某某強行將王某甲拖下車后,用手掐王某甲脖子,拽其衣領(lǐng)并對其辱罵,后在汽車后備箱中拿出棒球棍對王某甲進行恐嚇,王某甲圍著聶某某跑,馬某某持棒球棍圍著聶某某追,馬某某追了幾圈后將棒球棍放置到后備箱時王某甲趁機逃脫。 經(jīng)查,被不起訴人馬某某與被害人王某甲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較好。 沾化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馬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鑒于其系初犯,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坦白情節(jié),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馬某某不起訴。
年少可以輕狂 但是也要在法律、情理之下 對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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