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3011968********,漢族,高中文化,濱州**有限公司職工,戶籍地為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qū)黃河*路**號,現租住濱州市濱城區(qū)**辦事處**小區(qū)。2021年5月4日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濱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經本院批準被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惠民縣看守所。
本案由濱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1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5月3日20時許,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駕駛魯**黑色別克牌小型轎車,先后行經濱州市濱城區(qū)黃河*路渤海**路、黃河**路渤海**路,后駛入渤海**路**購物中心,在購物中心的停車場內先后撞擊隔離欄桿、魯**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車、魯**馬自達牌小型轎車,后繼續(xù)駕車剮蹭魯**大眾牌小型轎車、魯A**大眾牌小型轎車、魯**別克牌小型轎車、魯**奧迪牌小型轎車,后碰撞一輛二輪電動車,致使上述車輛不同程度受損。后王某某不顧現場人員勸阻,駕車從**購物中心駛離。
王某某繼續(xù)駕車駛入渤海**路,后右轉進入黃河**路行駛,在黃河五路渤海***路路口與魯MG**大眾牌小型轎車追尾碰撞,又行駛至黃河五路渤海**路以東時與一輛威途牌四輪低速電動代步車相撞,行駛至黃河五路渤海***路以西時與魯**比亞迪牌微型轎車追尾碰撞,后不顧被撞車輛駕駛員勸阻繼續(xù)行駛,在黃河**路西外環(huán)路與魯**唐俊牌貨車追尾碰撞,造成以上車輛不同程度受損。后王某某駕車駛入黃河五路渤海***路丁字路口并違反交通信號燈左轉停車,后交警趕至此處將王某某控制。經檢驗,王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381.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涉案車輛等物證;2.戶籍證明等書證;3.證人李某某等人證言;4.被害人趙某某等人陳述;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辨認筆錄;8.視頻監(jiān)控等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繼續(xù)駕車沖撞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濱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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