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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3251976********,漢族,大專文化,群眾,沾化**局合同工人,住濱州市沾化區(qū)**街道**超市(戶籍地濱州市**路**號**號樓**單元**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注意!下面是重點 ↓事情經過在這里↓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1年1月8日17時36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駕駛魯******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濱州市沾化區(qū)富國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富源街道王皮村好車居車業(yè)附近時,因對行車道李某某駕駛的機動車未及時關閉遠光燈,致使王某某出現視野盲區(qū),王某某未及時采取減速等制動措施,與由南向北橫穿馬路的行人被害人張某某(男,歿年44周歲)、謹某某(男,歿年50周歲)二人發(fā)生碰撞,致使兩名被害人嚴重顱腦損傷死亡。經認定,王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動撥打報警電話,在現場等待民警到來;2021年5月8日在辯護人的見證下,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戶籍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勘驗、辨認筆錄。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致兩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濱州市沾化區(qū)人民法院
來源:12309中國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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