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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9日下午,趙某1應邀到趙某2家吃飯,趙某1妻子周某一同前往,期間共同飲酒的還有趙某2、趙某3、趙某4三人。在飲酒過程中,趙某1因身體不適,由妻子周某陪同離開去往村衛(wèi)生室,后又在其他親屬駕車陪同下送往惠民縣人民醫(yī)院治療。入院時間為2021年3月9日20時25分,入院主要診斷為休克。當晚22時16分趙某1被宣布臨床死亡,死亡原因為“循環(huán)衰竭”,趙某1家人因檢查和搶救支出的醫(yī)療費用為5365.85元。后趙某1妻子周某、女兒趙某5、兒媳隋某三人作為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趙某2、趙某3、趙某4三人賠償死亡賠償金17.2萬元及住院搶救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侵權行為的存在、損害后果的發(fā)生、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根據上述規(guī)定,判斷共同飲酒人是否存在過錯,通常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予以考量:一是在共同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是否存在過度勸酒、灌酒、賭酒、罰酒行為;二是飲酒后,共同飲酒人是否對飲酒過量或明顯醉酒的人盡到必要且合理的照顧義務。
惠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三被告雖然均否認與原告一起飲酒,但結合日常交往之風俗和原告周某與被告趙某2之妻的通話錄音,可認定三被告與死者趙某1當天一起飲酒的事實,但原告沒有證據證明三被告在飲酒過程中對趙某1進行過度勸酒、灌酒、賭酒、罰酒等行為。在趙某1感覺身體不適后,由其妻子周某陪同離開,三被告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趙某1在當晚10時許不幸死亡,醫(yī)院認定的死亡原因系“循環(huán)衰竭”,原告所舉證據不足以證實趙某1系飲酒直接導致死亡。綜上,原告不能證實趙某1的死亡與涉案飲酒行為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據此,惠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周某、趙某5、隋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作出后,三原告提出上訴,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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